(一)補助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屬經濟弱勢經本局評估確認其需求涉及居住安全。
2.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規定且未獲臺中市政府各單位同性質住屋修繕補助。
(二)服務內容
本補助計畫以改善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處理。
3.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4.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5.門窗、床鋪、櫥櫃、洗衣機、冰箱、熱水器、瓦斯爐等生活必需設施備設備之修補或汰換。
6.防滑措施。
7.現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經本計畫協助辦理住屋修繕之民間團體評估需修繕或汰換之設施設備或建材。
(三) 有下列情形支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1.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提出申請。
2.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同戶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上。
3.申請協助修繕之住屋不在本市內,或申請人無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該住屋之事實。
4.未經本計畫之修繕執行單位評估需協助修繕前即進行修繕者。
5.申請補助修繕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修繕顯無必要。
6.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7.申請修繕項目為非合法建物。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27。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