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設籍實際居住於臺中市。
2.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 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
①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②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③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臺中市。
(二)補助金額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長青福利科04 -22289111轉37413。
受理單位:受照顧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