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業被保險人(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後而失業者),同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優先以該辦法相關規定,推介臨時工作。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1、非自願離職者。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1)獨力負擔家計者。(2)中高齡者。(3)身心障礙者。(4)原住民。(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6)長期失業者。(7)二度就業婦女。(8)家庭暴力被害人。(9)更生受保護人。(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1、外籍配偶。2、大陸地區配偶。
四、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