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 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一、獎助對象: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之雇主。可提出申請之條件:(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勞工。(二)申請僱用獎助前(包含僱用期間)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二、適用勞工資格:至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時應符合以下身分,並經諮詢後無法推介就業者,得評估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