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請務必勾選第2條或第3條)。
二、申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
三、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及地籍圖謄本,若為都市計畫內,應再檢附分區證明。
四、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上若有固定基礎之設施(如農業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等),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五、最近3個月內之稅捐稽徵單位開據申請人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六、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七、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土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若為都市計畫內,檢附分區使用證明即可;如附無農舍證明者,則免附。
八、最近6個月內之無農舍證明。
九、申請興建農舍切結書。
十、該宗農業用地之現況照片。
十一、臺中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填寫)。
十二、請向當地農田水利署查詢放流水是否排入該會灌排系統,並提供該署函復公文。
十三、應提供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十四、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證明文件。
十五、農舍用地應臨路臨側設置,應檢附所臨道路相關養護證明文件(道路係指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十六、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十七、申請文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一、備齊相關文件後送至本府農業局審查。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
一、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地4條第6項,經本府農業局收件後,即開立審查規費繳款書(5,000元)。
二、經審查後,倘有需修正或釐清相關疑義將以補正單函請申請人限期補正資料,於期限內完成補正且資料無誤後,將擇期辦理現場會勘。
三、以書面會辦相關單位審查後,即核發興建自用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結果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