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相關資料備妥後,請電洽承辦人員並寄送作物生產科。
二、為擴大農作物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辦理農場登記。
一、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 (3)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者。 (4)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並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相關農業訓練累計達四週以上者。
二、申辦農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農場登記規則附件一)三份,並檢附上開說明一所列文件各三份。
三、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四、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率核計。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一、相關表單下載路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首頁 > 便民服務 > 表單下載 > 作物生產科相關表單>農場登記相關表單
二、相關表單下載網址:https://www.agriculture.taichung.gov.tw/311468/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