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屬臺中市所屬機關學校請填寫申請書送交本中心,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始得借用。
2. 如為民間單位,請先來電洽詢。
1. 如借用機關為民間私人團體或其他非本府所屬機關,請先來電洽詢借用日期,須於使用日十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許可者,應於許可後三日內完成簽約並繳納費用,逾期未完成者,視祝同放棄申請。
2. 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應於原核准借用之日前五日以書面通知本中心。
3. 因故取消借用除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或緊急事故者外,已預繳之場地費不予退還。
4. 相關說明請參閱本中心場地外借作業要點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