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二、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計算表
四、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現場照 片、都市計畫位置圖、鑑界成果圖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七、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或免指示建築線圖位置標示 )及都市計畫位置圖
八、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書(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應檢 附者)
九、送出基地測量現況成果圖與地籍套繪圖(應經執業測量技師簽證,並應檢附輸出圖面及電腦檔案)。都發局得就爭議或抽查案件,通知申請人與測量單位配合辦理現場勘查
十、送出基地之土地改良物如符合相關規定得予現況保留,應檢附送出基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十一、其他證明文件
十二、採容積代金辦理者,應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七款申請書件及估價報 告書。
一、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容積移轉案件應併同建造執照或都市設計審議提出申請,並依前述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由申請人於建照申請階段,併建照案件申請容積移轉確認函。
二、由都發局城鄉科審查容積移轉申請相關資料並核算移轉量,以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審核完畢核發第一階段確認函
四、由申請人於移轉送出基地與本府後,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容積移轉許可函。
五、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審核相關文件(需都市設計審議者需檢附審核紀錄)並檢視送出基地是否移轉予市府。
六、審核完畢後依規核發容積移轉第二階段許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