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區公所核定公文及核定通知書。
二、【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身心障礙證明。
三、【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四、【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三個月內評估報告書或專科醫師相關診斷證明書(如申請項目為免評估項目或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則無須檢附)。
五、【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輔具購置發票正本。
六、【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產品保固書影本。
七、【第二階段核銷請款(核定後六個月內須核銷)】其他相關文件。
八、備註: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及本府增訂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一、【第一階段申請】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身心障礙證明。
二、【第一階段申請】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三、【第一階段申請】三個月內評估報告書或專科醫師相關診斷證明書 (如申請項目為免評估項目或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則無須檢附)。
四、備註:如購買輔具為須評估,請先逕洽臺中市南區輔具中心:04-24713535
一、交付方式:公文通知
二、受理及初審:社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