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房屋稅籍證明
五、門牌初編證明
六、戶籍證明文件
七、建築師出具之使用安全證明書(建築物高度三層樓以下或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總樓地板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附)
一、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定門牌。
一、民眾備妥應備文件申請送件
二、資料審查及現場勘查
三、符合者核發同意函
四、不符合者不予同意或退還補件
一、所接水、電僅作為家庭生活用,不外接使用及不作為營業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