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五份
二、經營計畫書。五份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份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五份
五、位置略圖。五份
六、現況照片(近照、遠照)各 1 張。五份
七、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五份
八、申請書。五份
九、申請農業生產設施、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養畜與養禽設施者,需檢附高中(職)以上農業相關科 系畢業、專業技術考試(檢定)證照、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之訓練機構專業訓練或經臺中市 政府核發之訓練時數達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應檢附農業事業 部門之組織架構及人力文件,該部門所聘用人力或經營管理人員,至少一人應具備前款之資格條 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檢附該證明文件: (一)以承襲家業方式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達二年,並檢附經營實績經當地區公所或農會認定。 (二)加入產銷班達二年之班員。 (三)已實際從事相關設施之生產經營或擴大栽培規模。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現況已存有農舍或農業設施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容許使用同意書等)
一、臨櫃申請
一、書面初審
二、現地會勘
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市政府環保、水利、都發、公所農業課(地政、農業)、公所公用及建設課(道路、建管)等單位共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