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有名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地籍圖謄本』正本等各乙份。
三、申請人所有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切結書。
五、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土地地號如屬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一份。
六、申請土地上如有興建農業設施畜牧設施等建物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位置並應簽名或蓋章且須檢附合法房屋文件證明(如使用執照、農業單位核發之農業設施證明文件影本)。
一、提供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服務。
一、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