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身心障礙者本人)印章。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四、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應註明輔助器具之廠牌、型號、序號(3個月內填載有申請人姓名、地址並註明輔助器具廠牌、型號、序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七、助聽器、特製輪椅、氣墊床、電動床(須附正、側面照片各乙張)等,需附治療師評估報告表。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申請服務
一、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