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登記土地權利 因登記名義人死亡 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 向該管登記 機關申辦產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
一、辦理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於遺產稅單上進行查欠
二、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三、申請人填妥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五、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六、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