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三、分配文件或切結書:(一)區分所有建築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二)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三)區分所有建築物依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僅為一人者,應由起造人書立切結書,切結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資料。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憑證。5、繳納電費憑證。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二)於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登記。
五、使用基地證明文件:(一)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二)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三)除前(一)、(二)項外,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九、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使用執照。
一、臨櫃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