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權利書狀。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已登記之建物,因倒塌、焚毀或拆除,向登記機關申請滅失登記。
二、依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辦理滅失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該建號即刪除。
一、申請建物勘查。
二、承辦員依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辦理登記。
三、審查通過即完成登記。
一、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二、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