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表格下載路徑:本府地政局網站首頁/業務專區/ 地權類/ 地權專區/市有耕地專區 /書表下載。
一、按行政院核定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政府機關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除未出租之耕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應交由林務機關實施造林外,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依法辦理出租或標租。
二、為促使市有耕地有效利用,本市參照內政部核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訂定「臺中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放租辦法」,作為本局執行市有耕地放租之依據。
一、篩選依本辦法可予放租之土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徵詢異議(公告期間為30日)。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