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 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
二、義務人
二、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作業天數:1日(工作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二、作業天數:3日(工作日)(抵押權人非金融機構者)
三、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
四、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