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權利信託(公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或遺囑
三、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公司法人為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四、義務人(委託人) 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法人者,須檢附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五、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七、有下列情形需檢附其他機關證明文件(1)檢附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申辦登記者,須至地方稅務局查明是否有欠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的情形,若查無欠稅,地方稅務局會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加註查無欠稅且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2)檢附遺囑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申辦登記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須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並向地方稅務局一併辦理查欠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須檢附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一、申請不動産登記時,應填竣申請書後,依各登記原因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請檢附已填竣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