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本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說明:租賃車、公司車不符申請資格。
說明:計程車、自用小貨車限身障者本人申辦。
一、請以身障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