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或「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一、申請人應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或「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併同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申請,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