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應備文件 依據108年12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80313191號函 詳如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1.申請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135825/post 2.扶養義務人口數切結書。 *3.診斷證明書正本。(向醫院申請) *4醫療收據正本。(向醫院申請) *5自費項目證明書正本。(向醫院申請) *6自費項目明細表正本。(向醫院申請) 7.具領人收據。 8.申請人郵局存簿或銀行封面影印本。 9.委託書(有受委託人時)。 10.代墊證明(醫院代墊時)。 11.共同委任切結書(受補助者死亡時,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需推舉1人代表)。 注意事項: 1. 醫療收據一定要正本,並是註明 "收據" ;需在出院後三個月內至本所申請,逾期不受理。 2. 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一定要有醫師簽章,如非主治醫師須加蓋醫院大章。 3. 診斷證明書一定要有註明病情、處遇、入出院日。 4. 上述內容未提及部分,請參閱「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近三個月內累計達2萬元以上補助80%。 3.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近三個月內累計達5萬元以上補助70%): (一)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二)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三) 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四)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前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5.不限次數,但每人每年以15萬元為上限。 不補助項目:住院期間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電話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等不予補助。 辦理流程 櫃檯收件(1日)→公所審核(7日)→發文通知社會局(1日)→社會局複審核定後發文撥款。 洽詢專線 櫃台人員 04-2460-6000分機 洽詢人員04-2460-6000分機6172 鄭小姐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近三個月內累計達2萬元以上補助80%。 3.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近三個月內累計達5萬元以上補助70%): (一)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二)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三) 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四)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前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5.不限次數,但每人每年以15萬元為上限。 不補助項目:住院期間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電話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等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