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現有農舍證明申請書。
二、無現有農舍證明切結書。
三、委託書。
四、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地方稅務局)。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
六、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七、地籍圖謄本(正本)。
八、戶籍謄本(正本)。
九、清冊所列房屋之使用(建照)執照影本。
十、土地外觀照片。
十一、農地位置圖(簡圖)。
十二、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印章;必要時應出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