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8個月內正本)
二、原租約影本。(租約遺失附切結書)
三、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申購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
五、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8個月內正本)
六、合併使用範圍內未會同申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購人承購或放棄申購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七、承諾書。(願照查估市價承購之承諾書)
八、切結書。(市有土地占用人非申購人,申購人願自行排除地上物之切結書)
一、填製「臺中市市有房地承購申請書」,連同附繳證件送交辦理。
一、作業流程:收件→審查(例補正、會勘等)→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