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名義人死亡,以遺囑聲明遺產遺贈予他人,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依遺囑所載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清理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所有權移轉予受遺贈人。
一、受遺贈人及其代理人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繳費方式:臨櫃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新北市轄內建物使用執照存根(農舍取得案件)。3.個人財產歸戶清單(農舍取得案件)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