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或建物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登記。
二、依法院判決確定文件、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所有權轉移與法院文件相符。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
繳費方式:臨櫃
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新北市轄內建物使用執照存根(農舍取得案件)。3.個人財產歸戶清單(農舍取得案件)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