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照片。
三、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四、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五、作業場所說明書:應記載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安全防護措施及附有照片或圖樣等。
六、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七、公司證明文件(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委託書、場地使用同意書、如係國內製造檢附出廠證明等)
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二、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該縣(市)消防局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三、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向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科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