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室內裝修申請書。
三、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或使用執照(變更用途、變更使用執照、項目更動、室內裝修等)。
四、建築物位置平面圖(新建案件需檢附) 。
五、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裝置人委託書(檢附監造人、裝置人等證書《含訓練或複訓》)。
六、建築物「一般‧無開口」樓層檢討表。
七、工廠登記申請書(不須則免)
八、切結書(切結檢附竣工圖說與圖說審查相符),(如修正部分竣工圖則切結除修改竣工圖之編號圖說外,其餘竣工圖說與圖說審查相符)。
九、切結書(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不須則免)。
十、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紀錄表(監造人蓋章)。
十一、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裝置人蓋章)。
十二、消防安全設備證明文件(出廠證明、審核認可書、進口報單、個別認可等相關資料)。
十三、由申請人(起造人)、監造人及裝置人共同查核設備證明書,可取代部分證明資料。
十四、消防安全設備相關照片(含外觀、監造、施工、安裝、測試、監造人入鏡、查驗人員及裝置人合影等)。
十五、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含修正之建築相關圖說《未修正可免建築相關圖說》),並需有竣工圖字樣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蓋章。
十六、其他證明文件:如防火門、分間牆(板及新工法證明)等。
一、應備證件第二、三項得檢附影印本,但應由建築師蓋章。
二、消防竣工查驗案件掛件,所附資料一份正本即可。俟竣工查驗通過後,資料整理及製作竣工圖,一式兩份(如有危物場所需增加一份)及光碟乙片送本局。
三、室外儲槽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依據耐震、耐風壓計算之相關施作強度重點照片,並經監造人(或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