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辦理貸款時,無論是向銀行貸款或民間貸款,在簽訂借貸合約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二、依雙方訂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辦理設定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債權人取得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一、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二、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設定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三、繳費方式:臨櫃
四、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七、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