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3份。
二、登記證明書2份。
三、契約書4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由上而下,單面或雙面書寫之)
四、標的物明細表6份。(其中4份分別黏貼於契約書上並於騎縫處加蓋雙方印鑑章;如申請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者,則須備8份)
五、標的物所有權人並無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各款情事及已辦動產擔保交易各種登記之標的物並無相重複情事之切結書2份。
六、契約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2份。
七、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八、如申請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者,須檢附「信託占有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2份。(背面黏貼1份標的物明細表並於騎縫處加蓋印鑑章)
九、規費新台幣900元。(如每筆登記之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其規費為新台幣45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十、如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另附委託書。
十一、書件請依序裝訂成2冊(裝訂左邊),剩餘免裝訂且隨案附送:(1)申請書1份(2)契約書1份(3)標的物明細表1份(4)切結書1份(5)如為公司法人則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6)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